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州县各级林长令相关规定,凡进入云南云龙天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界桩。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五、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州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管护局备案,方可进入。 六、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进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七、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且必须按照经过备案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八、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九、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地方相关部门报备,严格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十、在保护区开展科研监测和外业调查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和种质资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来科研和调查人员必须在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在指定区域和指定路线进行活动。 十一、根据省州县总林长令相关要求及阶段性工作需要,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时,禁止来访人员进入。 十二、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一切来访人员及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安全自行承担。 十三、违反相关来访人员管理规定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十四、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管护局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办法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